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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起纠纷 联动调解传温情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金瑞法庭充分运用诉源治理机制,与袁州区洪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化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在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维护好亲情关系,为离异家庭子女提供最有利的成长环境。

  据悉,原告黄某(男)与被告钟某(女)于2016年生育一儿子取名叫黄某云,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经袁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上约定黄某云由被告钟某抚养,原告黄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离婚后,婚生子黄某云随被告钟某生活,被告钟某负责孩子上学等日常事宜,但一段时间后,原告黄某因探视孩子不畅,又无法与被告钟某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以要求被告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为由诉至袁州区法院。

  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认为探望权纠纷中没有赢家,父母之间的矛盾升级,只会让无辜的子女在遭受家庭破裂之后再度受到伤害。因此承办法官在接收到案件后一边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一边积极同洪塘镇调解委员会沟通组织调解工作。

  起初,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并不认可,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在承办法官和乡镇调解委员会释明法理、多次调解后,终于让其明白缺失父爱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剥夺原告探望权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最终,经过法庭与乡镇调解委员会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关于小孩探望权的纠纷得到有效化解,避免了矛盾升级,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会因父母感情破裂而存在障碍,有些父母难免掺杂自己的情感及利益观点,将此前双方婚姻生活中种种矛盾延续到孩子身上,从而引发纠纷。

  探望权的约定及行使应以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子女意见,确定最佳探望方式;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是强制执行的标的,故不可强制执行,但并非意味着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可强制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尊重对方的抚养权,行使探视要有边界意识,否则只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总之,探望权不仅是法定权利,更是亲情的延续,一方手里的权利不该成为双方争执置气的工具,因为赋予权利的全部意义都来源于对未成年子女的那份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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